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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指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评价指标体系》的公告

NAFMII NAFMII资讯 2023-11-22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 17号


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发展,完善做市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指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评价指标体系》,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指引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6年8月4日





附件一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完善做市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做市机构的作用,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做市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以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的报价请求合理报价,并按所报价格与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做市商、尝试做市机构等。


   第三条  做市机构应积极开展双边报价、回复市场参与者报价请求等做市业务,严格履行成交义务,在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形成有效的收益率曲线等方面主动发挥作用。


   第四条  做市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做市义务,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业务规程的最低义务要求。


   做市机构需就因异常情况未履行上述义务要求的情况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说明。


   第五条  做市机构应提高报价质量,其双边报价及回复请求报价应当处于市场合理水平,双边报价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第六条  做市机构应不断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提高做市业务水平,树立和维护做市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做市机构不得利用做市报价扰乱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不得操纵市场。


   第八条  做市机构的做市报价及所达成的交易须以本机构真实交易需求为基础,不得进行倒量等虚假交易。


   第九条  做市机构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该季度做市情况的书面报告。


   做市机构应保证报告质量,内容应包括债券市场分析与展望、本机构债券交易和做市情况、对银行间市场发展的建议等。


   第十条  交易商协会会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并适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发布评价指标体系,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做市机构的做市业务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优异的做市机构为优秀做市机构,交易商协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交易商协会网站及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交易中心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海清算所网站等信息平台,对优秀做市机构予以公布,供监管机构、市场参与者参考。


   第十三条  做市机构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协会对做市机构的做市评价所需数据与资料来源于交易中心等中介平台机构。


   第十四条  交易商协会对做市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做市机构研究、讨论完善做市商制度的有关事宜,并将有关建议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指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的做市机构,交易商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公开谴责等自律处分,并责令改正;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将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评价指标体系(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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